2024年12月27日18时35分,马某某驾驶电动车,沿灵武市中兴街与唐城商业街交叉路口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,车辆左侧与沿中兴街由北向南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宁A6W***号车辆右前部发生碰撞,造成马某某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有关“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下车推行,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、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,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。”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;
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。
交警提醒:骑行电动自行车横穿道路时,应走人行横道并下车推行,确保安全后再通行。驾车途经路口时,请务必提前减速慢行,确保行车安全。(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)